为规范依法决策、推进依法行政,根据《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》和《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》,结合高新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: (一)提请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事项(人事任免和党务工作除外); (二)高新区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; (三)高新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; (四)以市政府名义和高新区名义签署的民商事协议; (五)园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; (六)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; (七)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研究、批准的事项; (八)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交会议讨论,或报请区领导签发。 第四条重大事项承办局室向法制科室提请合法性审查时,应提供以下材料: (一)重大事项方案; (二)重大事项相关依据及背景材料; (三)其他材料。
第五条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,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审查、实地调研、听证论证等方式进行。
法制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,确需延长的,经分管领导批准,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。
法制科室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,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、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依据。
经审查合法的,由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库,或报请领导签发。
经审查违法或部分违法的,经修改、审查合法后,按照前款规定办理。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,领导不予决定。
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相关文件,领导不予签发。
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局室、法制科室、办公室、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的,按照《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》,予以责任追究。